中工党〔2012〕6号
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直属党组织
各直属部门:
《中原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中原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院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和团结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领导人和法人代表,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领导、组织、指挥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教授的作用,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五条 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工作,团结、带领院党委成员和领导班子履行党委职责,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领导学校人才工作。
(七)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老干部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离退休职工党组织建设,做好离退休职工的各项工作,关心离退休职工的学习和生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十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能力建设为重点、作风建设为基础、制度建设为保证,不断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努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领导集体。
(十二)研究制定学校章程。
第三章 院长的职责
第七条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行政中层干部。对副院长分工提出意见。
(四)负责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校基建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十)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基本工作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科学治校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提高管理水平。
(三)民主治校原则。严格执行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教授治学,充分调动和发挥群团组织、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依法治校原则。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实现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 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院长负责”的关系。党委要总揽全局,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尊重和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院长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其他行政领导也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决定。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按照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水平、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保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共同承担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责任。
第十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关键在于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以身作则,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校。在学校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二)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主动协调的意识,把主要精力用于学校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三)副职对正职负责。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委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行政工作。书记和院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意见,副职既要在正职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又要主动关心大事,从全局出发,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四)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一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院长工作沟通制度。党委工作由党委书记主动与院长沟通,行政工作由院长主动与党委书记沟通,自觉做到重要事项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第五章 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订等;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三)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六)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中层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全国、省、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或调整。
(八)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年度财务预算、决算,100万以上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等重大问题。
(十)基建计划及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十二)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涉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四)报送上级的重要报告和重要请示。
(十五)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调查研究,提出议题。需提交党委研究的议题,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须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其中,涉及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重要事项,应视内容分别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意见。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进行审议论证。
(二)沟通协调,听取意见。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其内容涉及多个校领导的,书记要安排主办校领导与其他校领导进行沟通,必要时书记要参与协调,听取意见。
(三)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党委在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做到充分发表意见,深入讨论,集思广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四)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作出决定后,党委会议要按照校领导的职责分工,确定会议决议落实责任人,具体负责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五)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书记是会议督促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党政办主任协助。
第六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党委会
(一)党委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副院长、工会主席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及列席人员。
(二)与会人员应提前做好讨论意见的准备,党委委员和列席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对会议的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三)党委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由党政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需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文件应事先传阅或分发。
(四)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或学校发展战略决策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工作事宜;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五)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就会议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涉及中层干部任免的议题,按照学校确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六)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七)需要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参加人员一般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工会主席和相关人员。
(八)党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议,个人意见可以保留。若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向党委会提出建议,在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议相违背的言行。需要实施的党委会决议,由会议指定的同志负责,具体落实。党委会议审议的议题和所作的决定、决议,应指定专人口头通报因故未能到会的党委委员,并征询其意见。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党政办公室主任协助书记负责通知和催办,并定期向党委会议汇报落实情况。
(九)党委会议的情况,在正式向外宣布前,与会人员均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十)党委会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发放。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
(一)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决策、处理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会议。议事范围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各项改革实施方案,招生方案等;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3.拟定和实施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聘任、解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拟定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确定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审批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临时项目。
5.拟定和实施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使用与调整的方案,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6.拟定和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7.制定、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讨论研究以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8.决定学校的校历安排、重大活动和庆典的安排。
9.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报告和请示。
10.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11.研究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的突发事件。
12.其他必须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参加,相关人员列席。院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党政办公室征集,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院长办公会不讨论临时动议。
(三)沟通协调,听取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其内容涉及多个院领导的,院长要安排主办院领导与其他院领导进行沟通,必要时院长要参与协调,听取意见。
(四)院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院长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作出的决定向党委通报。
(六)院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主管领导要认真落实院长办公会决定的属于自己分管工作的事项,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承办部门应认真、迅速地落实会议决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协助院长负责决议落实情况的督查。
(六)院长办公会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发放。
第十六条 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办公室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凡行政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会应当在15日内列入议题。党委会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后,行政领导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如需变更会议决定,必须重新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办公会
(一)党委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为:研究涉及全校性的重要工作,提出意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党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一些可以不经党委会审议,但又不宜由党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二)党委书记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根据会议议题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交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确定。
(三)提交书记办公会讨论的问题,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发言要紧密围绕议题,充分交换意见,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作出的决议均应明确一位党委委员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监督、评估、决策、咨询机构,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其具体职责为:审议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新专业申报、专业建设方案、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等;评审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受理学术争议;讨论院长委托的其他有关问题。
(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党委会研究决定,院长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应制定章程,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
(一)学位委员会是对学校学位授予及学位点建设等工作进行审批、评议和咨询的机构,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其具体职责为:审定学士、硕士培养方案;审核和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检查学位论文质量,组织参加省级、国家级优秀学位论文评审;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批硕士指导教师的遴选、确认和取消名单;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做出撤消所受学位的决定;讨论院长委托的其他有关问题。
(二)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校学位委员会应制定章程,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工会是学校职工按照有关章程建立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主要职权是: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贯彻落实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总责任人。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向院党委会报告工作,纪委每年要向院党委会报告学校党风廉政状况和纪律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纪委和监察审计处参加全校重点工作督察,督促干部廉政勤政,推动工作落实。党委要教育和监督领导干部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和院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审计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监察审计处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检查和执法监察,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校党委要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和院长每年定期召开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不断发展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实施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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